第十一条 考核合格后颁发桥梁养护工程师资格证。桥梁养护工程师资格证由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印制,加盖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考核专用章。
第十二条 省质监站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桥梁养护工程师资格证核发情况。
第三章 资格证管理
第十三条 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变更姓名、职务和所在单位等内容(但仍从事原工作岗位的),应填写变更申请表,并在一个月内持有关变更证明材料,到省质监站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遗失资格证的,应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省质监站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五条 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省质监站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经过一定的测试后予以办理。
证书有效期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内容和时间由省交通运输厅制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将对取得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资格证的人员履行桥梁养护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不履行桥梁养护职责、疏于养护管理、不按规定接受桥梁养护继续教育培训、发生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收回桥梁养护工程师资格证和追究其相关责任等处理。
第十七条 省质监站工作人员在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资格证书的考核、发证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接受企业及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利益。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工程管理和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