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培训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交工〔2009〕43号)
各省辖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各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提高桥梁养护工程师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保障桥梁运行安全和公路畅通,根据原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336号)精神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厅制定了《河南省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培训考核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培训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提高桥梁养护工程师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保障桥梁运行安全和公路畅通,根据原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336号)精神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桥梁养护工程师,是指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从事公路桥梁养护工作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第三条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为河南省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资格考核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桥梁养护工程师的审核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办理资格审查、培训等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切实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要在保持人员相对稳定的条件下,设置符合条件要求的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
公路桥梁养护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公路管理机构、专业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从事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