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豫交工〔2009〕44号)
各省辖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各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公司:
为规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劳务用工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劳务用工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豫政[2007]115号)精神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厅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辖市交通局负责行政区域内社会投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问责制。凡所在项目和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将按照本规定追究相关企业和负责人责任,并与我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项目法人责任
第四条 项目法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项目开工后,每年要向交通主管部门递交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其中,厅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要向省交通运输厅、其他社会投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要向所在省辖市交通局递交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项目公司要指定一名副经理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各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