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项整治重点内容:
1、是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重点检查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的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要求。
3、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4、是否制定了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制定了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疏散演练,是否开展了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5、是否存在擅自扩大营业面积的现象。
6、营业期间是否存在超员的现象。
7、营业期间是否使用过烟花爆竹的现象。
四、专项整治的措施
(一)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且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函告文化、工商、治安等部门,文化、工商、治安等部门要依法取缔其相应的行政许可执照。对已经批准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一律实行重新核查消防安全条件,不合格的,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执照。
(二)对公众聚集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和外露的可燃易燃隔音、吸音、保温等功能性材料的,公安消防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函告文化、工商、治安等部门,文化、工商、治安等部门要及时吊销其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对采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内装修材料和阻燃材料一律实行重新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必须实行整改。
(三)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
(四)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员工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素质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
(五)对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法使用、燃放烟花爆竹的,要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
(六)对有发生火灾事故隐患且拒不改正的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机关要依据《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
九条的规定,采取责令其暂时停产、停业的紧急措施,对据不执行者,公安部门要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