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被授予“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后,从当年算起,时限三年,期满重新考评。
第三章 条件
第九条 “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三有:现场监管有机构;工作经费有保障;精神文明有形象。
2、三无:水上安全无责任事故;行政执法无错案;廉政建设无案件。
3、四全:船舶(员)证书齐全;船舶标识齐全;安全设施齐全;制度建设齐全。
第十条 考评工作按照《河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考评标准》进行。(详见附件一)
第四章 申报
第十一条 对库区(水上游览区)船舶实施监督管理的县(区)海事(航务)机构,均可申报“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
第十二条 申报“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的县(区)海事(航务)机构,应按照《河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考评标准》开展创建工作,达到标准后逐级进行申报,于当年9月15日前上报省地方海事局,统一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填写“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申报表。(详见附件二)
第十四条 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河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考评标准》负责组织考评,并提出意见报考评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由省考评领导小组确定。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六条 “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由省交通运输厅授予牌匾,并每年奖励资金4万元,用于补助现场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和人员奖励,资金来源从省厅补助的水上交通安全专项经费中支出。
奖励资金由下一年度通过预算安排给予拨付。
第十七条 “水上交通安监管全示范库区”实行动态管理。若发现执法水平降低、违背考核标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事故发生后瞒报、漏报事故情节等情况,收回“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牌匾,停止奖励资金拨付,当年不得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