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交路运〔2009〕33号)
各省辖市、扩权县(市)交通局,省地方海事局:
现将《河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考评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六月三日
河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库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提升、规范库区海事(航务)现场执法监督管理水平,夯实基础,树立典范,建立水上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全省海事(航务)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全省库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持续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库区(含水上游览区)现场监督管理的海事(航务)机构。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条 “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考评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省厅成立“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考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和平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常务副组长:常凤波 省交通运输厅巡视员
副组长:双培亮 省交通运输厅路政运管处处长
张克亚 省地方海事局局长
成 员:省地方海事局、省辖市地方海事局相关人员
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的考评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地方海事局,张克亚兼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认真组织辖区内库区海事(航务)机构开展创建工作。
第六条 “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保证质量的原则,不搞平衡照顾,不进行名额分配,严禁弄虚作假。
第七条 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示范库区”基本条件的县(区)海事(航务)机构,向市级海事(航务)机构提出申报,市级审查合格后,由省考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