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低保对象申报工作的通知
(三府办〔2009〕5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自1997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这项工作发展不平衡,存在着属地管理原则没有完全落实、管理工作不够规范、基层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不适应以及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保障措施衔接不够紧密等问题。为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尽快使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都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审批表》和提供相关资料,然后由区(镇)、社区居委会根据申请的情况进行逐户调查核实后,按程序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二、对有工作单位的,不含破产、改制、买断工龄等有人事关系单位的职工,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本人向单位(工会)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审批表》和提供相关资料,然后由单位(工会)根据申请的情况进行逐户调查核实,逐级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三、对单位已破产、改制、买断工龄等已脱离单位,没有单位人事管理者,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人户分离的,由本人向居住在所管辖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审批表》和提供相关资料,然后由区(镇)、社区居委会根据申请的情况进行逐户调查核实后,按程序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四、对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寄户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人户分离的,由本人向居住在所管辖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审批表》和提供相关资料,然后由区(镇)、社区居委会根据申请的情况进行逐户调查核实后,按程序上报市民政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