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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综合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四、认真落实农民负担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

  由纠风部门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对农民负担突出问题实施专项治理。治理农业用水、用电等生产性费用问题由物价部门牵头,水务、电力部门配合;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由教育部门牵头,纠风、物价、财政部门配合;治理征占农民集体土地补偿不到位问题由国土部门牵头,监察、农业、审计等部门配合;治理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物价、建设部门配合;治理农村订阅报刊乱摊派、费用超限额问题由宣传新闻出版部门牵头,农业、教育部门配合;治理假劣农资伤农、坑农问题由农业部门牵头,公安、工商、供销、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配合;治理转移支付资金、粮食直补资金等惠农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由财政部门牵头,农业、审计部门配合。实行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定期报送制度。专项治理牵头部门每年要分别在6月份和12月份向市政府纠风办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分别报告专项治理进展情况和综合情况。市政府纠风办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地反映和部门汇报情况,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五、全面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收费“一费制”

  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要严格执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一费制”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要向社会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严肃查处违反“一费制”收费的行为。

  六、建立健全农民负担信访举报制度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受理有关农民负担问题的来信、来访,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向有关责任单位或下级机关转送、交办、督办各类农民负担信访事项。涉及农民负担的信访,实行首问负责制,认真办理农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都落实,并将查处结果通报给举报人,形成举报-处理-反馈的良好机制。对重大事件和影响较大的信访案件,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直接查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对上级交办和同级转办的涉及农民负担的信访案件要及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不得推诿不办。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信访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七、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制度

  为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并且不反弹,全市建立农民负担监测网络体系和相应的工作制度,及时掌握农民负担动态。监测的重点是:农民的行政事业收费负担,罚款负担,村内筹资筹劳负担,农村中小学负担,村集体订阅报刊负担,农民用电、用水、建房等生产、服务性收费负担,以及相关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农民负担监测网要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农户作为农民负担监测户,常年监测,准确、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在对农民负担监测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监测户作用,广泛收集农民对党的农村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制定严谨的监测方案,经市、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认真组织落实,每季度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一次监测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及预警方案,防止违规行为发生。

  八、实行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制度和案件查处制度

  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定期组织农民负担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各地落实中央和省减负政策情况,农民负担专项治理情况,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情况,以及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目标责任制的部署和完成情况。要改进检查方式,强化检查效果。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布置检查和暗访相结合,用检查回访和反馈提高检查效果。检查结束后,要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

  健全农民负担案件查处制度。涉及农民负担案件的查处工作由纪检、监察、纠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重点查处下面五种行为:一是采取到农民家中牵牲口、扒粮食、抬家具、收回家庭承包土地等手段强行向农民收费的行为;二是挪用、克扣粮食直补资金,侵吞、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行为;三是截留、挪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行为;四是超过“一事一议”的范围非法要求农民出资、出劳以及强行以资代劳的行为;五是没有合法依据收取涉农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超限额向农村集体、中小学和乡镇摊派报刊等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对发生问题的地方和单位要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琼纪发〔2002〕1号)对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给予严肃处理。

  九、建立农民负担专项考核制度

  按照中央关于“各地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办法,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各级党政干部尤其是市、县、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的要求,对乡镇及负有专项治理职责的市直属部门的专项考核工作由市纠风办和市、县农民负担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每年年终进行,考核结果报同级党委、政府(抄送上级主管部门),作为评定各地各级综合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按照中办发〔2002〕19号文件“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各级党政领导人员特别是县、乡两级党政领导人员的一项重要依据和内容,在涉及县(市、区)、乡(镇)党政领导人员晋职、晋级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的要求,市纠风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市组织、人事部门征求意见的通知后,要组织人员到有关乡镇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出具考核意见和报告,报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被考核对象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对政策不落实,发生涉及农民负担严重事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得评为优秀和称职,领导干部不得提拔重用,并视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5:
  三亚市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指村内因兴办农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农民自愿出资、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 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程序规范、使用公开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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