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镇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宣传落实好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依法行政的原则,事业站所要把原承担的行政管理、执法职能划归市职能部门或镇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合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及时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扩大和健全农村基层民主,引导农民运用“一事一议”等办法有序参与村级事务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提高镇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围绕发展农村经济,着力抓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改善农民公共生活设施;将科研、技术推广指导、文化传媒和服务等职能下划给事业单位承担,健全农业社会服务体系;积极开展社会保障服务,健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开展农村低保等扶贫解困工作,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农村文化教育和群众体育活动。同时,镇党委要进一步支持镇人大的工作,明确镇人大行使权力的具体范围和程序,强化镇人大及其主席团对镇政府的监督。加强和改善对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领导,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
(二)理顺关系
1、理顺市、镇政府之间的关系。由市政府部门承担的责任,不能转给镇政府承担。镇政府应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市场监管等工作,上级有关部门需要镇党委、政府配合工作的,要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并赋予相应的办事权限。市级机关要转变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严格控制对镇党政领导的“一票否决”事项,清理、取消形式主义的达标评比活动。对各镇的考核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组织实施。不能把不属于镇职能范围的事项列入工作考核内容。
2、理顺各镇党委、政府及内设机构之间的关系。镇党委、政府内设机构不搞党政分开,镇党政干部可交叉任职。各镇党政机构设置上实行综合设置,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3、理顺市级部门派驻机构与镇的关系。市级部门派驻镇机构的党组织关系按照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其主要领导的调动、任免要事先征求镇党委的意见。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市级部门派驻机构的协调和监督。
(1)涉农和直接为农村服务的机构,以镇政府管理为主,市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2)教育卫生医疗机构,行政、业务上接受市主管部门领导,镇政府要协助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和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3)具有监督检查和执法(执行)职能的机构,实行市级主管部门垂直管理。单位领导人的任免事先征求镇党委、政府的意见。
4、理顺镇与村(居)民委员会、农村经济组织的关系。加强和改进对村级党组织的领导,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指导、帮助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村民自治活动,负责农村基层组织的年度考核工作。协调好各服务中心、农村经济合作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关系,加强农户与市场的联系;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农户与信用社等农村金融组织的关系,为农业生产提供资金保障;协调村(居)民委员会与各种经济组织的关系,严格制止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三)机构设置和职能配备
各镇机构设置,按照精简、统一、效能、适用的原则,不搞上下对口、不搞一事一职。
1、行政机构设置和职能配备。各镇机关设党政综合办公室(加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牌子),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加挂“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3个内设机构。
(1)党政综合办公室(加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牌子)。主要承担镇党委、政府的日常事务;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稳定、工青妇及各部门各方面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农村基层组织的年度考核工作。督促检查有关工作的落实和做好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2)经济发展办公室。主要负责本镇经济建设、农业发展规划与技术推广、农田水利建设与基本农田保护、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公有资产管理、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投资发展环境的营造等指导工作;负责村镇规划建设、城镇环境卫生、路政设施等镇容镇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征收土地补偿工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负责协调财税、工商、金融等部门关系及其他与经济发展相关的工作。
(3)社会事务办公室(加挂“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主要承担科教文卫事务,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民政优抚、民族宗教、农村低保、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协调与社会事务相关的其他工作;主管全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人口理论的宣传、贯彻和执行;做好人口计划的编制和统计上报工作。
(4)人大、纪委、人民武装部、工会、团委、妇联等机构按有关法律、章程规定设置。
2、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职能配备。为有利于服务职能发挥和服务方式创新,对各镇事业机构进行优化综合设置。保留各镇设置的农业服务中心,组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加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牌子)。为加快我市各镇城市化的进程,强化各镇市政服务功能,各镇增设市政服务中心。撤销各镇的文化服务中心、劳动与社会保障站、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站和计划生育服务所,其职能由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承接。将各镇财政所上划市财政局管理,实行双重管理,以市财政局管理为主。同时重新调整各镇财政所职能配备,财政所统一履行镇级财务集中核算、村级财务集中代理以及财政监督管理职能。
(1)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对农业生产技术服务管理。主要承担本镇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业、渔业生产技术的推广、指导和服务;负责农村经营管理,动植物防疫、检疫,水土保护监测等涉农服务职能。引导农民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
(2)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加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牌子)。负责本镇文化、体育、广播、劳动保障、就业指导、人才开发、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社区建设、农村低保、养老保险等公共服务职能。承担辖区内育龄妇女的查环、查孕、查病、药具发放、优生优育咨询、术后随防和生殖保健等计划生育服务职能。
(3)市政服务中心。主要负责环境卫生、路灯、街道绿化、镇容镇貌、机关后勤事务等服务职能。
(四)精简编制,重新核定各镇编制
1、各镇行政编制按原省下达编制381名精简10%。即重新确定我市乡镇行政编制为343名。具体分配到各镇是:海棠湾镇49名、田独镇49名、凤凰镇51名、天涯镇45名、崖城镇53名和育才镇33名,共280名。其余为预留机动编制。
2、合理配备财政预算管理事业编制。为确保基本工作力量,同时考虑我市财政承受能力,全市各非教育卫生事业单位的财政预算管理事业编制250名。其中海棠湾镇44名、田独镇44名、凤凰镇44名、天涯镇40名、崖城镇48名和育才镇30名。各镇事业编制中包括机关工勤编制。
事业站所(中心)整合后,现有人员只出不进,实行自然减员逐步消化。其他条件成熟的服务性机构可改制为经济实体或中介服务组织,由镇政府通过项目招标、签订合同、政府采购等方式向其购买服务,将财政拨款逐步由“养人”为主向“养事”为主转变。
3、严格控制镇财政供养人员。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一律由省一级实行总量控制管理,我市在总量内调剂使用,确保5年内镇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各镇一律不得超编进人,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招录新进人员。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镇的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核定,不得对镇的机构编制做出规定。部门下发文件和召开会议擅自涉及镇机构编制事项的,一律不得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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