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容易洒漏脱落和扬撒货物运输车辆强制安装密闭加盖装置的公告》等37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7日)废止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三府〔2009〕49号)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凤凰国际机场飞行安全,杜绝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的各类火灾安全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规定,三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特定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孔明灯”又名“心愿灯”、“天灯”,多由铁丝和纸质(或其他材料)灯罩叠加做成,将液态酒精浸泡碎布片凝固后作为燃料。“孔明灯”飞行高度较高,飞行方位随风飘移而无法控制,不仅对高压电线存在安全隐患,更严重威胁到航空飞行安全。“孔明灯”属明火,极易引发火灾。
二、本通告规定的“特定区域”是指大东海景区、三亚湾景区、亚龙湾景区、天涯海角景区、南山文化旅游区、鹿回头山顶公园等著名景区;海月广场、明珠广场、黄金广场、“两河三岸”以及各镇政府所在地等人口稠密的地方;加油站、部队储备油区等易引发火灾的区域。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特定区域”内,一律不得销售、燃放“孔明灯”。广大市民及外来游客应自觉维护三亚市的公共安全,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四、镇(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的居民进行安全宣传和法制教育,配合执法部门对所辖区内的市场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