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模范集体、模范个人评选要求
(一)评选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要充分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和典型性。
(二)评选的模范个人中,既要有少数民族又要有汉族。同时,要注意有一定数量的妇女代表,其比例不应低于15%。各地世居民族必须有代表入选。
(三)在评选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时,对积极扶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并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部门、企业和个人,要给予考虑。
(四)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评选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
(五)曾受到国务院表彰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可继续参加此次评选。
(六)评选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市民宗委负责。各区县(自治县)评选工作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民宗委(局)负责。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推荐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模范集体、模范个人评选推荐工作的领导,严格工作程序,确保评选质量,认真细致地做好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评选、模范事迹材料的整理等工作。
五、名额分配及评选程序
(一)名额分配。
名额分配见附件1(略)。
(二)评选程序。
区县(自治县)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分配的名额负责组织评选推荐。市级部门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由有推荐任务的部门组织评选推荐。评选条件要公开,区县(自治县)评选推荐的单位和个人要在所在区县(自治县)范围内进行公示,市级推荐部门评选推荐的单位和个人要在推荐部门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模范个人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组织审查。区县(自治县)管干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送同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签署意见,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市管干部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推荐部门审查同意后上报,由市民宗委汇总后送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签署意见。市属企事业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送推荐单位审查同意后上报。非公职人员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
区县(自治县)模范集体由当地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市属企事业单位模范集体,由推荐单位审查同意后上报。
市民宗委将全市评选推荐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集中报市政府审定后,报送国家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