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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宗委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工作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宗委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工作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9]20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民宗委拟定的《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工作的意见
市民宗委

  根据《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民委<政法>发[2009]14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表彰名额
  国家民委分配给我市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名额31名,其中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各占50%。
  二、表彰范围及表彰方式
  表彰范围主要是2005年以来在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才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对口支援(扶贫)民族地区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在维护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团结、稳定、和谐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国家民委分配给我市进京参加表彰大会名额11名。对未到京出席表彰大会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会后由市政府代国务院授奖。
  三、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的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和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坚定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坚决反对民族分裂活动,努力促进各民族大团结。
  (三)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致力于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改革开放,积极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全面进步。
  (四)长期坚持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服务,作出重要贡献;在巩固边防建设,增进军民、警民团结、民族团结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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