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外港籍休渔渔船的管理
按照休渔的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核查外港籍休渔的船数,造册登记,并向船籍港渔政部门反馈。船籍港渔政部门不仅要落实休渔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还要定期配合三亚市渔政部门的执法检查。
3、加强海上监管
(1)对重点海域和重点对象的管理。休渔期间,加强海上和港口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反休渔规定的行为。
(2)严格制度,堵塞漏洞。一是严禁应休渔船在休渔期间通过改变作业方式变为非应休渔船出海生产;二是禁止以任何借口和方式从事拖贝和潜捕渔船出海生产;三是持有中越北部湾协定水域专项捕捞许可证的应休渔船一律执行南海休渔有关规定,不得出海生产;四是除中越北部湾渔业资源联合调查船以外,取消其它海域渔业资源调查船只。
(3)加强对南沙渔船的监控。持有2009年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并且安装南沙渔船船位监测设备,前往北纬12度以南海域生产的渔船,应全时开启南沙船位监测设备,防止南沙渔船以到南沙生产为名出海,实际上到沿海作业的现象发生,南沙渔船在航行中应将网具捆扎封存,同时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对没有南沙专项证和安装南沙船位监控设备的渔船,一律禁止出海。
4、做好渔民的培训和服务工作
一是充分利用休渔期组织渔民学习渔业法律法规和渔业生产技术,以及船舶航行安全的基础知识,提高广大渔民的守法和安全生产意识;二是关心渔民生活,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渔民外出参观学习和考察。对生活有困难的休渔渔民给予关心和照顾,减免税费,以减轻渔民负担;三是做好渔船停港锚地、泊位的管理,指导和帮助渔民搞好船只保养,为休渔创造良好停泊、避风、卫生、治安条件。
5、建立奖惩和问责制度
对在休渔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贡献人员,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违反休渔规定的渔船,将处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同时暂扣捕捞许可证和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并取消该船当年的渔用柴油补贴和休渔渔民困难补助;对违规渔船船长和职务船员,开捕后集中办班学习15天,提高其对渔业资源的保护意识后才准予出海。
(三)总结阶段(8月1日至8月20日)
1、加强开捕后的管理。开捕后,要继续教育渔民严格执行有关禁渔区线的规定,加强海上监管,及时查处违规渔船,切实巩固休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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