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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机关效能告诫暂行办法》和《三亚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单位连续两年受到2次以上(每年2次,含2次)效能告诫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组织调整。

  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被效能告诫1次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被效能告诫2次的,年终考核不得定为称职;被效能告诫3次或者跨年度累计被效能告诫4次的,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所在单位应调整其工作岗位,对符合辞退规定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 受到机关行政效能告诫的单位或个人评优评先、年终考核等事宜,由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与组织、人事等部门具体负责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人民团体及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年4月9日印发的《三亚市机关效能告诫暂行规定》(三办发〔2004〕16号)同时废止。

三亚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行政责任制,促使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行为的发生,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行政办事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损害国家或集体的利益,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或不依照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和法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发布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措施和作出行政决定,必须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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