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要工作,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或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挂牌上岗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岗位值班制等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基本制度以及监督不到位的;
(四)机关办事职责不清,互相推诿,效能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政务公开制度,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的;
(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年度内累计被投诉3起以上(含3起),并调查属实的;
(七)对群众投诉件、领导批办件和上级部门转办件,不认真查办,不及时处理,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
(八)对基层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对机关工作人员疏于管理,纪律松驰,作风散慢,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其他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三章 机关行政效能告诫主体和实施程序
第六条 对需要给予机关效能告诫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市纪委(监察局)作出。
对单位及科级(含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给予机关效能告诫的,由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调查后建议市纪委(监察局)作出;对科员(含科员)以下干部或工勤人员需要给予机关效能告诫的,由其所在单位作出,也可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作出。
第七条 对应当给予机关效能告诫的,由市纪委(监察局)向被告诫人或其所在单位下发《效能告诫通知书》。作出效能告诫决定时,要指派专人与被告诫对象谈话,指出存在问题,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效能告诫书》及其它效能告诫材料存入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文书档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
第八条 受到机关效能告诫的对象对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请复核。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天内,做出维持或撤销效能告诫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的执行。
第四章 机关行政效能告诫结果的运用
第九条 机关行政效能告诫实行累计逐级追究制度。年度内同一分管领导分管的部门工作人员,受效能告诫累计3人次的(含3人次),应给予该分管领导效能告诫一次;同一单位的工作人员受效能告诫累计5人次(含5人次)的,给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效能告诫一次,同时给予该单位效能告诫一次。
第十条 年度内单位被效能告诫1次的,在全市公开通报批评。被效能告诫2次的,年终取消该单位各种评优评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