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机关效能告诫暂行办法》和《三亚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办发〔2009〕28号)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三亚市机关效能告诫暂行办法》和《三亚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8日
三亚市机关效能告诫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监督机制,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效能告诫,是指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及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但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一定程序给予惩诫的一种教育手段。
第三条 实施机关效能告诫,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重在教育的原则。
第二章 机关行政效能告诫范围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决定、命令的;
(二)因决策失误而贻误工作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相对人承担义务的;
(四)工作效率低下,未按规定的工作时限和标准要求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五)自律意识淡薄,不遵守机关管理制度的;
(六)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差的;
(七)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虚报浮夸的;
(八)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被查处时,设置障碍、提供伪证、干扰调查,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
(九)故意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和投诉人的;
(十)其他违反有关规定,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五条 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机关效能告诫:
(一)对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和重大政策措施不认真执行、落实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