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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

  三、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耕地保护直接责任。依法享有耕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依法取得耕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是耕地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负有耕地保护的直接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监督承包农户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制止撂荒、闲置、转变用途及其他破坏耕地的行为。承包农户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维持耕地的农业用途,对耕地撂荒、闲置或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应予以抵制、制止或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部门举报。
  四、明确耕地保护社会监督责任。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一切公民、法人、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都负有保护耕地的义务,都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化耕地保护责任意识,积极关心、支持并以多种形式参与耕地保护工作,加强耕地保护社会监督。对各种破坏耕地的行为,应积极抵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广泛开展耕地保护宣传教育。广泛开展耕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耕地的责任意识。充分运用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和听证、公告等形式,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宣传耕地保护政策,公开耕地保护信息,宣扬耕地保护典型,通报耕地违法违纪案件,保障不同责任主体对耕地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激发不同责任主体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六、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全市各级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统筹安排各行业、各区域用地,尤其要明确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和布局,落实到图斑地块。各类与土地利用有关的规划,必须符合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类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七、构建节约集约的科学用地管地机制。按照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以供给制约、引导需求的要求,构建节约集约的科学用地管地机制。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严从紧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除国家重大工程可暂缓外,全面实行“先补后占”。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复垦,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土地交易等政策,减少对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的占用。健全完善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严格按照集约利用标准管理和使用土地,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益。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标准。
  八、建立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严格执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有关规定,自上而下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保护责任,严格考核逗硬。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年度内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较多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制,对地方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实行问责。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纳入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体系,与领导班子绩效评价、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建设用地审批挂钩。完善建设用地考核制度,制定单位 GDP 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占用耕地消耗、人均城镇用地、单位建设用地产值等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实行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分级考核,考核结果由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公布,作为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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