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
(渝府发〔2009〕6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保护耕地是全民族、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确保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耕地保护形势十分严峻。为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守2020年全市3256万亩耕地和2750万亩基本农田红线,确保年产1100万吨粮食总产目标,现就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耕地保护政府行政主体责任。政府是耕地保护的行政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全市各级政府应将耕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重要的工作内容,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全市各级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各项制度,依法行政,依法查处耕地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耕地保护资金投入,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基本稳定,确保按年度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二、明确耕地保护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全市各级政府部门都负有参与耕地保护的监督管理责任,要强化耕地保护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耕地保护取得实效。国土部门要认真执行耕地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发展建设之间的关系,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在编制规划、审批项目时做好方案比选工作,在项目建设时优化施工方式、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林业部门要统筹生态环境建设与耕地保护,在确保基本农田和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和布局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坡度25度以上退耕还林、绿色通道和“森林工程”建设。农业部门要强化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引导和规范耕地承包、流转及利用行为,加强耕地质量监管,防止耕地闲置、撂荒和过度利用,引导农业内部结构合理调整,稳定粮食、蔬菜和油料作物播种面积,确保粮食和其他关系民生的重要农产品供给。环保部门要将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作为重要的生态资源予以保护,加强土壤、水体等污染防治,修复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要管好用好保护耕地的资金,确保耕地保护的投入,拟定有利于耕地保护的转移支付制度和奖励政策。公安、司法、监察等部门要对破坏耕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