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事设施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内的公共配套设施用房;
(三)各级财政安排及华侨、华人捐赠的教育、卫生等公益类项目;
(四)各级政府组织的住房保障类工程和村民住宅项目;
(五)市政府及以上机关明确规定予以免征的项目。
第六条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下列建设项目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除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益类项目,按每平方米60元收取;
(二)市物流发展规划确定的物流中心内的物流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60元收取;
(三)行政机关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70元收取。
第七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收。市三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房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其它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收;临时建筑项目和房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其它建设项目,由海曙、江东、江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收。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按申请的房屋建筑面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建设项目,应当一次性缴纳;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可分两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60%,余款必须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交清,具体缴纳期限以双方签订的缓交协议为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或建设项目的扩初纪要;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时提供房屋立面图和剖面图。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核实后,按规定收费,并出具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承办单。
第十条 如实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原缴费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规划、发改部门批准文件或房屋测绘单位审核意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交超过部分房屋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如实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原缴费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根据规划、发改部门批准文件或房屋测绘单位审核意见以及缴费单据,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凭《预算外资金收入退付申请书》,直接向财政部门申请退还差额部分房屋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