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改善投资环境,保障城市开发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市规划区内,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临时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项目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开发建设房屋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含本办法生效前领取土地证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分别为: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40元。同时按照下列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类别、建筑高度、容积率等因素,实行差别收费政策。
(一)高层建设项目以控制性规划文本确定的单位建筑最高高度分段累进计收:24米(含24米,下同)以下部分,按上款标准收取;24~50米部分,按上款标准的80%收取;50~100米部分,按上款标准的60%收取;100米以上部分,按上款标准的40%收取。
(二)别墅(包括联排别墅)按上款标准加倍收取。
(三)工业建设项目控制指标应按《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的通知》(浙土资办[2004]5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工业用地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重建、改建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利用地下空间的地下室工程项目以及建设项目内地下室部分,实行零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