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程序的意见(修订)的通知
(三府办〔2009〕13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规划建设局《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程序的意见(修订)》已经五届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三日
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
审批程序的意见(修订)
(市规划建设局 2009年6月)
为了简化和规范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五届第40期)的要求,对我市减免的各类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审批程序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法律法规规定减免的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报建时由三亚市规划建设局依法直接减免。如: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质的中小学校校舍及师生生活用房项目,经批准的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项目,市政道路、桥梁、供水、排水、园林、环卫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广场、码头、停机坪等。
二、财政全额投资建设项目,大中专校舍及师生生活用房项目,社会投资(或财政部分拨款)的旧城改造、危房改造、拆迁安置项目,需要减免费用的建设单位向三亚市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请,三亚市规划建设局做出减免的意见后报市政府,减免额度在300万元内的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审核后,再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减免额度大于300万元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批。减免额度的把握原则为:财政全额拨款项目全免,社会投资(财政部分拨款)的旧城改造、危房改造、拆迁安置项目,按原拆除部分面积减免。
三、凡上述未包含的建设项目,对城市长远发展能够做出重大贡献及特别需要政府政策支持发展的项目,需要减免费用的建设单位向三亚市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请,三亚市规划建设局做出减免的意见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四、以各种名义办理减免手续后,改变使用性质或改为出售的,要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方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