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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新农办关于加强三亚市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与监督意见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新农办关于加强三亚市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与监督意见的通知
(三府办〔2009〕13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新农办《关于加强三亚市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与监督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三日

关于加强三亚市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与监督意见
(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新农办)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三亚新农村建设呈现出健康快速的发展态势,新农村项目建设资金投入逐年增加,且数额巨大,为对该资金进行有效监管,现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三府〔2003〕100号)的要求和现行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琼财建〔2003〕15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加强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新农村建设项目管理

  根据《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凡是属于基本建设管理的新农村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理,即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概算批复、预算评审等审批程序。施工单位的选择要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后施工,项目竣工时按照规定程序验收。

  二、严格执行资金拨付管理制度

  镇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年度投资计划、施工合同等对工程进度进行审核,以便使资金的拨付与工程进度同步。

  (一)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工程进度款申请提出审核意见,乡镇财政所据此核定后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二)建设项目可按施工合同约定预拨工程款,额度不得超过工程总合同的30%。

  (三)施工图预算通过预算评审的新农村建设项目工程进度可按进度拨付至评审价的80%;未通过预算评审的新农村建设项目可拨付至合同价的70%,项目竣工验收经办理决算审计后拨付至审计结论的95%-97%,留3%-5%的质保金到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再全部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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