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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八、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保修金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修金的收存、核算、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保修金的管理费用在保修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支出比例为保修金总额的50%,并与保修金分帐核算。
  九、物业保修期满后1个月内,建设单位因歇业、破产或出现其他情形,致使单位不存在的,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将其原缴存保修金余额进行公示3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余额转入同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十、保修金实行每年1次审计制度,由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抄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各1份,审计费用在保修金的增值收益中开支。
  十一、建设单位自行保修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保修的,都必须签订《物业保修协议》或《物业委托保修协议》(示范文本附后),各单位可依照示范文本,结合小区(大厦)等物业实际参考制订。
  十二、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交纳物业保修金的,按《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一的滞纳金,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保修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保修金管理等相关规定的,按《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委托保修协议的,由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依法予以赔偿。同时,将作为企业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
  十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在此前已交付物业的物业保修金管理、使用办法按宁波市原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物业保修协议(示范文本)
  2. 物业委托保修协议(示范文本)
  3. 物业保修金动用申请表(示范文本)
  4. 物业保修金交纳、使用、退还程序

  附件1:

  物业保修协议书(本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单位自行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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