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2009]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保障物业的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宁波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宁波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
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发[2007]19号)精神,结合宁波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物业保修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物业保修金是保修期内保证物业正常维修和使用,关系业主、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的资金。为真正发挥保修金的作用,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根据《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结合宁波市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市建房管[2003]364号)、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甬政发[2005]131号文的实施意见》(甬建综[2006]450 号)的通知精神,抓好物业保修金的交纳、使用、退还、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对保修金的管理。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保修金管理使用政策的制定、检查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保修金的收缴、保存、复核、划拨、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每年2次(3月份、9月份各一次)向上一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上报保修金的收支情况。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一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报修和保修金动用程序,负责核实和动用保修金的申请工作。
三、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等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处理物业保修金管理、使用等方面出现的纠纷问题。
四、物业保修工作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负责保修,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保修。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保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