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艾滋病防治相关工作的通知
(甬卫发〔2009〕87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市疾控中心:
近几年,各地卫生行政部门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不断完善医疗机构HIV综合监测网络,各市级医疗机构及大部分县(区)级医疗机构均建立了HIV初筛实验室,开展了对门诊病人的有偿HIV检测及对手术病人、孕产妇和部分住院病人等的免费HIV检测工作。现就医疗机构有关防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HIV初筛阳性标本送检及确证时间
1.常规检测:各级医疗机构初筛检出HIV阳性标本后,应按要求在工作日将HIV初筛阳性标本、重新采集的第二份血样及《宁波市HIV抗体复检单》送至宁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HIV确证实验室(联系电话:87680157),具体要求见《关于规范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阳性标本送检工作的通知》(甬卫办疾控〔2009〕67号),HIV确证实验室每星期三对送检标本统一进行HIV确证检测,第二天将报告以传真的形式反馈至送检单位。
2.应急检测:当发生疑似HIV职业暴露事件或临产产妇HIV初筛阳性时,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宁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防制所报告(电话:87274562、87271093),并采集第二份血样连同HIV初筛阳性标本一起送宁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HIV确证实验室,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启动应急检测程序,并及时将结果反馈至送检单位。
二、HIV确证阳性患者的流调及转诊
1.HIV确证阳性患者的流行病学调查:各医疗机构送检的HIV初筛阳性标本,一旦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HIV确证实验室确证为HIV阳性后,送检单位应及时进行网络直报,并配合辖区疾控中心做好HIV阳性感染者(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及阳性告知工作。
2.HIV确证阳性患者的转诊: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有艾滋病相关临床症状、需转至艾滋病定点诊疗医院者,接诊单位应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医政处(科)报告,并请同级艾滋病临床诊疗专家组进行会诊。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因非艾滋病相关疾病入院,根据《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章第
三十五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疗、住院治疗和门诊手术、透析治疗、内窥镜检查、口腔治疗等侵入性操作的诊疗,应当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