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卫生局关于下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权限的通知
(甬卫发〔2009〕91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
根据《
行政许可法》和省、市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现就《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核发权限下放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鉴卡》核发。各县(市)、区卫生局在核发《印鉴卡》前,应当组织现场检查,并留存现场检查记录,重点检查申请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和管理制度,核对诊疗科目、药学人员和执业医师资格。
二、核准意见签署。各县(市)、区卫生局对审核符合标准的,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上签署同意通过核准的意见,加盖审核卫生局公章及审核人签字。在《印鉴卡》批准单位栏加盖审核单位审核章(印章式样见附件1),落款单位由市卫生局盖章,未正确履行审核职责或未加盖审核章的,其行政许可决定无效。
三、《印鉴卡》换发。《印鉴卡》有效期满前3个月,由医疗机构向辖区卫生局重新提出申请,辖区卫生局按规定进行审核,按照核发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换发手续。
四、《印鉴卡》项目变更。《印鉴卡》中机构名称、执业地址、法人(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变更手续由各县(市)、区卫生局核准,经审核,由经办人在购用印鉴卡项目变更记录处签章后加盖公章。
五、建立编号制度和登记备案制度。各县(市)、区卫生局在核发和换发《印鉴卡》时,应建立编号制度(具体编号分配见附件2);对核发、换发和变更情况应建立登记制度;在完成核发、换发和变更手续后,须及时抄送同级药监部门、公安机关和市卫生局备案。
附件:1.《印鉴卡》审核单位审核章式样
2.《印鉴卡》编号分配情况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印鉴卡》审核单位审核章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