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疗保健机构终止妊娠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通知
(甬卫发〔2009〕105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有关市级医院:
现将《宁波市医疗保健机构终止妊娠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依法把好准入关,并规范实施。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宁波市医疗保健机构终止妊娠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为保障终止妊娠技术服务受术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卫基妇发〔2003〕32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国计生发〔2001〕150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二)》(国人口发〔2007〕18号)等,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中终止妊娠技术服务是指终止早期妊娠手术(包括药物流产)、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宫术与终止中期妊娠手术。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经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符合下列基本标准,并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注明,方可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或终止中期妊娠手术服务。审批程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终止早期妊娠(包括药物流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一)机构条件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符合《宁波市医疗保健机构终止妊娠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药物流产应在县(市)区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二)门诊手术区域要求
1、门诊手术区域自成单元,布局合理。手术区域应设置更衣室、洗手室、术前准备室、手术室、术后观察室,并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开的要求,分污染区、缓冲区、清洁区、无菌区,区域间标志分明。
2、手术室符合一般洁净手术室要求,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便于清洁和消毒,配置温控设备。
3、术后观察室应包括与工作量相匹配的药物流产观察床等设施。
(三)基本设备要求
1、配备妇科手术床、手术包、器械台、器械柜、人工流产负压吸引器、会阴冲洗器具等器材。
2、配备吸氧设备、电动吸引器、常用急救药品、导尿包和基本急救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