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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医师提前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医师提前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甬卫发〔2009〕108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卫发〔2008〕293号)和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甬卫发〔2008〕205号)等有关规定,各地从2009年6月1日起对拟变更执业地点的医师,或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以下简称违法医师),开始实施提前考核工作。为确保医师提前考核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凡提出拟变更执业地点申请的医师,或违法医师,按规定实行提前考核。
  二、考核周期:本周期参加提前考核的医师,其考核时间为2009年6月-2011年5月。已参加提前考核的医师,不再参加本周期定期考核;本周期内多次变更执业地点申请的医师,原则上应多次进行提前考核。
  三、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各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机构负责,辖区卫生局指定的考核机构复核。业务水平测评的基本内容应着重于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所注册执业范围的“三基”知识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考核方式及时间:可采用个人述职、有关法律法规考核或考试、相关专业知识考核、相关专业技能操作考试、检查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等多种形式,开展业务水平测评工作,具体由辖区卫生局规定。各考核机构可根据参加提前考核的医师情况每月组织一次考核,原则上定为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五下午。
  五、考核程序:
  1.一般程序。拟变更执业地点需提前进行考核的,由拟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填写《宁波市医师提前考核申请表》报考核机构,原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提供已签署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考核结果的《医师定期考核表》以及《医师行为记录表》,经辖区卫生局指定的考核机构审定认可后进行业务水平测试。对违法医师,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2.简易程序。拟变更执业地点的医师,符合执行简易程序的,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等方面书写述职报告,拟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违法医师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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