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教育培训行业。教育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将所有教育、培训机构纳入税务管理,督促其按规定统一使用税务发票,按期足额申报缴纳税款。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情况、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税务部门反馈信息。
(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类科技、福利、下岗职工再就业等企业,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取消其相应资格。
(八)实行零散和异地纳税委托代征。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零散税源、异地缴纳税源管理,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完善委托代征制度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依照委托代征税款的入库级次,办理委托代征手续费。
(九)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税收管理。发生土地转让行为时,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取得转让收入,应向受让方开具税务发票,并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收。国土部门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要督促交易主体按规定缴纳税收,并将其有关纳税信息及时反馈财税部门。
(十)严格发票管理。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时,应按照规定开具、取得和使用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一律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收据)。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坚持“以票控税”。
(十一)加强税收违法行为治理。公安机关与财税部门要密切协作,严厉打击偷税、抗税、恶意欠税等违法行为;金融机构在收到税务机关的查封、扣押存款账户通知书后,要积极配合办理;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检查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使用假发票或违法取得发票的,要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税务机关;税务、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协税护税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协税护税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税源管理组织体系。市政府已成立常务副市长任组长,人行、发展改革、建设、教育、公安、财政、国税、地税、工商、卫生、交通、国土、规划、房产、商务、审计、招商、招投标管理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税源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各地要相应成立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协税护税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建立定期调度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协税护税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协税护税相关制度,强化督查指导,严格考核奖惩,定期通报协税护税工作开展情况,认真做好涉税信息的采集、整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税源信息联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