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主自愿。农业保险机构、农村银行金融机构和农户等有关各方按照自愿的原则,自主参与试点工作。
4.协同推进。各级政府和财政、农业、保险监管、银行监管等部门相互协作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并对业务承办机构的信贷、承保、理赔、宣传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三、试点的主要内容
1.试点产品。以地方主要特色种植业、养殖业产品为试点品种,开展“信贷+保险”试点。先行在1-2个县选择特色农产品开展试点,待取得成功经验后,再逐步扩大试点地区和品种。
2.经办机构。选择农业保险机构为保险业务承办机构,负责为从事试点产品生产的种养农户提供农业保险。当投保的农作物因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冰雹、雷击、洪水、倒春寒、冻害、高温热害、内涝、雪灾、旱灾、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等造成损失,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全残或身故等不能偿还贷款的,由保险机构按约定将赔付款代偿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选择农村银行金融机构为信贷业务的承办机构,负责为从事试点产品生产的种养农户发放贷款,并对贷款农户给予利率优惠。
3.政策支持。试点产品的保险保费实行财政补贴,由省、市、县财政和农户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保费分担原则上按照省财政补贴25%、市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30%、农户承担20%的比例执行。对于参与“信贷+保险”试点的经办机构和人员,推荐其参加全省金融产品创新奖评选。
四、试点的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农村“信贷+保险”是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健全组织,加强领导。试点工作由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并会同省农委、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等共同抓好日常管理工作。
2.扎实推进试点。各有关单位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试点工作的协调与联络,财政部门负责保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保监、银监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农业部门协助做好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农村“信贷+保险”试点以县为单位进行,拟开展试点的县在制定工作方案并经所在市级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批准进行。
3.广泛深入宣传。试点所在地政府要及时了解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财政、税务等部门给予适当政策支持;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信贷+保险”试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形成有利于试点工作的舆论氛围。
本实施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关于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产品创新奖评选奖励办法
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的意见》(皖政〔2009〕59号)的要求,为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创新,积极开发适合小企业发展特点和个体工商户、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有效满足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融资需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励对象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在皖支行级(含支行)以上机构,徽商银行分行级(含分行)以上机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
在金融产品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奖项设置
安徽省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产品创新奖评选活动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一)对经评审获奖的金融机构,省政府授予其安徽省金融产品创新先进单位称号。获奖机构数原则上不超过10个。
(二)对经评审获奖的先进个人,省政府授予其安徽省金融产品创新先进个人称号。获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