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鼓励小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小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提供相关部门对资源综合产品的认定证明等资料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十三、鼓励小企业开发节能环保产品和技术。小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鼓励小企业使用环保设备。小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五、鼓励小企业引进外资。对非居民企业向我国境内的居民企业提供资金、技术支持所取得的收入,符合税收协定中所规定的优惠条件的,及时给予减税或免税待遇。
十六、鼓励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在提供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等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后,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十七、支持小企业发展。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小工业企业或者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小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小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小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或者除此规定以外的其他小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其增值税征收率由6%或4%统一调整为3%。
十八、支持困难小企业渡过难关。对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在提供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支出预算,或者纳税人提供的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等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报送省局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后,及时办理延期纳税,缓解纳税人资金压力。
十九、鼓励社会各界自主创业。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十、建立纳税信用体系。省国税局会同省地税局每两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等情况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对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依法给予放宽发票领购限量、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及除专项、专案检查和金税协查外,两年内免以税收检查等激励措施;对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依法给予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及停止出口退(免)税权等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