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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意见七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县管理的金融机构、融资小企业以及地方政府的奖补资金,由省财政转移支付到市、县(区)财政,市、县(区)财政在收到奖补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据实拨付给有关金融机构、小企业。

  2.市县财政奖补资金的拨付。

  市县财政奖补资金,由市县财政支付给有关地方金融机构和小企业。

  五、其他

  (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无担保或者无抵押类贷款的,按其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对担保机构小企业担保费率低于2%的按2%费率补齐差额。以上资金从当地风险补偿资金中列支。具体操作办法由当地制定,并将风险补偿及贴费情况按季度统计报送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依照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合银发〔2008〕286号)执行。

  六、监督检查

  (一)各申报单位应当认真如实统计和上报本单位特定金融服务相关情况。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奖补资金申请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好奖补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工作,保证各项奖补政策落实到位。

  (三)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对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小企业、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虚报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追回奖补资金,取消其获得奖补资金的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关于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服务的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金融机构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服务,根据皖政〔2009〕5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各银行要单独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配备专门工作人员

  1.制定发展规划,确定经营目标。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要制定机构建设、品牌建设、产品开发、营销渠道建设、人力资源开发、IT建设、风险管理体系等一系列发展规划,结合本行实际,设定详细的业务指标,明确重点支持的行业和产业。

  2.建立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各专营机构要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优化投入、量化配置、保证发展”的原则大力培养和引进小企业金融服务专业人才,保障业务发展对人才数量和质量的需要。要把事业心、专业知识、经验和潜力作为选拔人员的主要标准,通过专门培训,推行岗位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制度,提升小企业金融服务人员的业务营销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打造小企业金融服务专业团队。

  3.优化业务流程。开发适合小企业信贷的贷前调查、信贷审批、贷后管理、统计分析子系统,整合运行管理体制。根据小企业信贷“短、小、频、急”的特点,设计不同于大中企业的信贷管理业务流程和技术工具;强化非财务因素的调查、分析和判断,结合融资类型和现金流特点,合理核定额度和价格;在保证贷款质量、控制贷款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设置审批权限,探索多种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4.完善服务机制。专营机构应按照“专业、快速、灵活、满意”的服务宗旨,实行品牌带动营销战略,实施专业服务,突出快速、高效的特点,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立体营销渠道。此外,专营机构还应与地方政府中小企业部门、行业协会、商会、贸易网络平台等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不断丰富专营机构与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

  5.实行单独核算机制。要建立适合事业部制特点的单独财务核算和业务统计管理体系,制定专营机构与其他部门之间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成本分摊、收益分享的办法,真实反映专营机构的成本、收益和风险状况。一是开发初级模型,实现科学定价。二是研发建立小企业信贷核心业务系统,包括信贷管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等,实行独立于全行其它业务的核算体系。三是要建立相对应的拨备制度,单独足额计提减值准备金。四是按照财金〔2009〕12号和13号文件要求,实行中小企业不良贷款特殊处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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