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体工商户是指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家庭。
3.农户是指具有农业户口的社区居民,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二)金融服务内容的统计、认定。
1.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信贷投放,按照《涉农贷款专项统计调查制度》、《境内大中小型企业专项统计制度》等相关金融规定统计,由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审核认定。
2.在县域内增设分支机构或者营业网点、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照银监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统计,由安徽银监局审核认定。
3.新建农业担保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及其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担保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计,分别由工商、财政部门审核认定。
4.小企业上市融资,由省政府金融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认定。
5.小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由发行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审核认定。
(三)各审核认定部门应对审核确认的金融服务内容,按季统计报送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
四、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一)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
1.中央及外省管理的金融机构,由其在皖省级机构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奖补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省属金融机构,由其省级法人机构于每年3月31日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奖补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其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由省农村信用联社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
3.市县管理的金融机构(不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融资小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奖补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对本级管理的金融机构、小企业奖补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连同本级政府奖补资金申请,于3月31日前报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奖补资金申请,于4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
(二)单位申请材料。
奖补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服务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1,略)、新建农业担保公司金融服务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2,略)、小企业融资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3,略)或地方政府培育上市小企业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4,略)和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申请增加信贷投放奖励的,应当提交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出具的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信贷投放当年季均贷款余额同比增加额审核认定材料。
2.申请增设机构网点一次性补助的,应当提交银监部门批文、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银监部门出具的增设机构网点审核认定材料。
3.申请新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的,应当提交验资报告、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银监部门出具的新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到位货币资本审核认定材料。
4.申请新建农业担保公司一次性奖励的,应当提交验资报告、营业执照、相关担保业务合同和单据复印件,以及工商、财政部门出具的实收货币资本和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担保额审核认定材料。
5.申请小企业融资发行费用补贴的,应提供上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融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或者发行公司债券融资的,应分别提交上市(发行)费用明细及相关单据复印件,省政府金融办出具的上市(发行)费用审核认定材料;通过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融资的,应当提交发行费用明细及相关单据复印件、相关单位出具的发行费用审核认定材料。
(三)奖补资金的确定、拨付。
财政部门审核拟定奖补对象和金额,并报经同级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下列规定拨付:
1.省财政奖补资金的拨付。
中央及外省管理的金融机构、省属金融机构的奖补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支付给有关省级金融机构。其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统一拨付省农村信用联社,省农村信用联社在收到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据实拨付给有关农村信用社。省农村信用联社应将奖补资金拨付情况报告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