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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意见七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意见七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9〕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制定的《关于金融服务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的奖励与补偿实施办法》,安徽银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制定的《关于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服务的实施办法》,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制定的《关于税收支持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发展的实施办法》,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制定的《关于简化小企业融资抵押登记手续的实施办法》,省物价局制定的《关于统一小企业融资收费标准的实施办法》,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开展农村“信贷+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制定的《关于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产品创新奖评选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六日

关于金融服务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的奖励与补偿实施办法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的意见》(皖政〔2009〕59号)要求,为保证财政奖励、补助和风险补偿(以下简称“奖补”)资金规范运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补对象

  (一)在皖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徽商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担保机构。

  (二)通过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融资的小企业。

  (三)融资成功小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二、奖补条件和标准

  1.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贷款季度平均余额同比增长的,省财政按其增加额的0.5‰给予奖励。中央财政出台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信贷投放奖励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

  2.今明两年,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徽商银行在县域内增设具有贷款功能的分支行,省财政每个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银行在县域内增设具有贷款功能的分支行、农村信用社,省财政每个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县域内增设具有贷款功能的分理处、农村信用社分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省财政每个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3.对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省财政按其到位货币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贷款损失准备。

  4.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行业协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等组建的农业担保公司,且组建当年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担保额超过其实收货币资本的,省财政按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给予奖励,用于担保业务风险补偿。

  5.对上市融资成功的小企业,省及当地财政分别按照上市费用(包括中介机构费用、发行交易费用、推广宣传费用等)的10%给予补贴。

  6.对实施债券融资成功的小企业,省及当地财政分别按照发行费用(包括中介机构费用、发行交易费用、推广宣传费用等)的10%给予补贴。

  7.皖北地区小企业上市成功的,省财政对小企业所在地政府按每户100万元给予奖励。

  三、金融服务对象、内容的认定、统计

  (一)金融服务对象的认定。

  1.小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规定执行。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成功上市的,参照小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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