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能耗统计表》的统计范围:市本级公共机构各部门。
(六)《能耗统计表》的报送要求:《能耗统计表》每半年报送一次。各级公共机构的上半年的《能耗统计表》应于统计年度的7月31日前送市政府办公室;下半年的《能耗统计表》应于统计年度的下年度1月31日前送市政府办公室。
第六条 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的术语解释
(一)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事业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全部或是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
(二)单位地址:即单位的通讯地址。
(三)建筑面积:按照有法律效力的数据为准,如房产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等。
(四)用能人数:办公区实际办公使用的总人数,包括在岗在编人员和各类编外人员。
(五)能源资源种类:包括电、水、煤、汽油、柴油、煤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热力及其他能源。
第七条 相关能耗数据采集方法
(一) 电耗数据采集方法对于。
对于使用一幢或多幢建筑的公共机构,其电耗数据应从电力供应部门出具的发票获取数据。
对于在同一幢建筑内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若未安装能耗分项计量系统,应在物业管理部门的协助下,获取本公共机构的用电数据(用电量和电费)或者由该幢建筑物在统计周期内的总电耗按建筑面积分摊至本幢建筑内的公共机构各部门;对于已安装能耗分项计量系统的建筑内的公共机构各部门,其电耗由用户楼层电耗和按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电耗两部分构成。
(二) 水耗数据采集方法。
若公共机构为自来水供应部门的独立计费用户,其水耗数据采集应从自来水供应部门出具的发票获取数据。
对于在同一幢建筑内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且自来水未分楼层计量时,应在物业管理部门协助下将整幢建筑在统计周期内的自来水总耗量按用水人数分摊至公共机构各部门。
(三) 煤耗数据采集方法。
由公共机构各部门提供的购煤发票获取煤耗数据。
(四)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能耗数据采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