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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旅游管理办法

  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举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予答复。

第四章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旅游路线、行程和旅游服务项目及其标准、费用等真实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作出必要解释;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服务项目和方式;
  (三)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或者惯例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四)拒绝强制交易及有意诱导、误导购物行为和旅游合同约定以外的收费服务;
  (五)人格尊严、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得到尊重;
  (六)人身、财产安全获得保障;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社会公德;
  (二)尊重旅游地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
  (三)遵守有关规定,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四)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双方协商;
  (二)向有关部门投诉;
  (三)按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业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下列工作机制:
  (一)组织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旅游联合执法,依法监管旅游市场,维护旅游秩序;
  (二)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旅游应急体系和相关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对旅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旅游业有关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并实施旅游统计报表制度、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和旅游假日预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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