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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当地政府认定的其它特殊困难家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和威胁工作人员的。
  (五)当地政府认定的其它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七条 因区域性水、旱、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

  第八条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家庭收入计算,可按照《城市低保规程》、《农村牧区低保规程》、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或各盟市、旗县(市、区)制定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章 临时生活救助标准

  第九条 实行临时生活救助时,应充分考虑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种类及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分类救助标准。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和筹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额度等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条 在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时,要明确规定一定时期内享受临时生活救助的次数(原则上一年只能享受一次,特殊情况不超过两次)或享受临时生活救助的时期,避免临时生活救助长期化。
  第十一条 在临时生活救助形式上,可采取现金、实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方式。要推广“慈善超市”、“爱心超市”等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社区在组织邻里互帮互助上的作用,形成临时生活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它社会救助措施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救助机制。

第五章 临时生活救助程序

  第十二条 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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