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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9〕177号 2009年7月3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见内政发〔2005〕1号文件,以下简称《城市低保规程》)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见内政发〔2007〕57号文件,以下简称《农村牧区低保规程》)要求,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制度是现行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必要补充,是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临时生活救助实行政府主导,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临时性生活救助的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 临时生活救助应体现及时、高效、适度、公正。

第二章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的范围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虽然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和五保户对象。
  (二)家庭人均收入水平虽然高于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享受专项救助后的低保对象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月或年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1.5倍),因大病、重病、重度残疾或遭受突发灾害等原因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就业一年以上,且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农牧民工等人户分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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