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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冶金企业制氧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冶金企业制氧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浙安监管矿〔2009〕144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部属有关企业:
  为了加强对冶金企业制氧安全生产管理,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冶金企业制氧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09〕134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冶金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冶金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日常安全检查。对危险程度高、事故多发的生产工艺环节和生产过程中的关键部位进行重点检查,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禁违法、违章组织生产。要加强基础安全建设,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建立和落实隐患整改机制,制订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是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的要求,企业是冶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各冶金企业要认真做好“三同时”工作,并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09]159号)的要求,将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报项目批准、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二是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冶金建设项目的监管执法力度,确保省政府259号令的贯彻实施。执法检查的方式为,检查在建项目设计时是否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是否出具安全设施专项竣工验收报告,对另有规定需要做安全评价的建设项目,还需检查是否编制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冶金行业的安全生产治理专项行动。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要在强化安全防范措施的同时,逐一梳理认定,并及时治理消除隐患,防范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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