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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报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报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政办发电〔2009〕64号 2009年7月3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及时、准确、客观地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重要职责。但是近期,一些地区屡屡出现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后,信息上报不及时、信息渠道不畅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及时了解和掌握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和处置的相关情况,也影响了领导同志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决策和指导。为切实做好全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报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报必须及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5号)规定,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必须在4小时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受理突发公共事件上报信息的部门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政府总值班室)。如遇复杂情况,首次上报可只报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造成的后果和可能发展的趋势,其余情况可陆续报送。
  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报必须明确责任部门。已经建立应急管理机构的地区,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应急管理机构的领导,强化责任,确保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本地区发生的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还未建立应急管理机构的地区,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必须尽快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报的责任单位,保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及时上报。
  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报必须真实准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把关,认真核实,确保上报信息的准确性。故意瞒报、漏报相关信息或因工作失误造成所报信息失实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报责任单位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为切实保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信息的及时沟通,各地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报责任单位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如遇事发地人民政府信息上报责任单位联系不上或不掌握相关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可直接向所属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了解、催报有关情况。
  五、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特别是对于专业性较强、情况比较复杂的突发公共事件,要充分发挥本部门、本单位的专业和信息渠道优势,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供及时、准确、客观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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