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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动医院运行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动医院运行管理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9〕50号 2009年8月11日)


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有关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与我区建设的20所流动医院投入使用以来,在缓解偏远地区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弥补农村牧区卫生资源不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运行中不同程度存在医疗费用及车辆燃油费、维修费等运转费用落实不到位问题,影响了流动医院作用的有效发挥。为了切实落实流动医院的运转经费,保障流动医院的正常运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流动医院正常运转费用。承担流动医院使用任务的盟市、旗县(区)政府,要将流动医院车辆燃油费和设备、车辆更新维护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每年每车补助标准不低于30万元,使用流动医院的医疗单位要承担工作人员差旅费。同时要将流动医院列入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流动医院为农牧民进行医疗卫生服务的检查费和治疗费等执行二级甲等医院的收费标准,其费用由接受服务的旗县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按月核准后拨付流动医院使用单位。对不能保证流动医院运转经费的,由自治区卫生厅调拨到其他旗县或单位使用。
  二、切实强化流动医院的运行管理。各有关盟市卫生局要根据每所流动医院的服务人口和地域情况,向流动医院下达年度工作任务,并进行考核评估。同时要定期组织专家对各所流动医院运行情况进行督导,逐步拓展流动医院服务范围。流动医院要实行车长负责制,按照二级甲等医院的管理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做到工作人员相对固定,加强业务、车辆、设备及运行管理。
  流动医院车辆上牌照有关费用,有关部门应予免收。
  三、进一步加强流动医院运行的组织领导。各有关地方政府要将流动医院的使用纳入当地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医疗服务工作计划,作为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重要项目,并定期听取流动医院使用情况汇报,认真研究解决运行中的问题。各流动医院使用单位要按照“流动医院车下乡运转工作日不少于2/3的法定工作日,本辖区或定点服务旗县偏远地区60%以上的农牧民群众能够享受到流动医疗服务”的目标要求,建立农村牧区流动医疗工作制度,制定工作计划。自治区卫生厅要切实履行指导和监管职能,每年对流动医院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运行好的进行表彰奖励,对运行不畅,完不成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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