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安委办明电〔2009〕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
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2号)和《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安委明电〔2009〕2号)要求,决定于9月中旬开始对部分市和各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一次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国务院安委会
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2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安委明电〔2009〕2号)所述的检查内容和国庆节期间各项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二、督查方式
由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杭州铁路办事处、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省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消防局、省旅游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质量技监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浙江海事局、省国防工办、电监会杭州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开展本系统的专项督查;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综合督查组赴相关地区开展督查。督查主要采取听汇报、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
三、督查时间
督查自9月中旬开始,于9月底结束。各有关部门的专项督查组具体督查时间,由各单位自行通知;综合督查组具体督查时间由省安委会办公室通知。
四、综合督查组组成
第一组赴宁波市,组成人员:省安全生产监管局领导1人、处级干部1人,省海洋与渔业局处级干部1人;
第二组赴湖州市,组成人员:省安全生产监管局领导1人、处级干部1人,省消防局处级干部1人;
第三组赴嘉兴市,组成人员:省安全生产监管局领导1人、处级干部1人,省建设厅处级干部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