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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保障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示范乡镇(街道)。示范区县各确定4个示范乡镇(街道),双桥区、北部新区各确定1个示范乡镇(街道),其他区县(自治县)各确定2个示范乡镇(街道)。各区县(自治县)将确定的示范乡镇(街道)于2009年9月10日前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三)示范村居(企业)。示范区县各确定20个示范村居、18个示范企业,双桥区、北部新区各确定5个示范村居、5个示范企业,其他区县(自治县)各确定10个示范村居、10个示范企业。各区县(自治县)于2009年9月10日前将确定的示范村居和示范企业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确定20个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重点企业的示范企业。

  四、示范任务

  各示范单位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9〕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09〕2号)要求,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夯实基层、打牢基础,努力推进安全保障型城市和“平安重庆”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有效控制较大安全事故,切实减少一般安全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示范区县主要任务。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各项工作分管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的“一岗双责”制度,监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严格考核奖惩;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在渝企业、市属重点企业以及在建项目的安全监管;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

  2.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精干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应急救援机构,专职安全监管人员配备到位,全面实施委托乡镇(街道)执法;充分发挥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在联席会议、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综合分析等方面的作用,形成安全监管合力;全面实施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建立中小企业和事故多发企业安全管理、技术服务“托管”模式;建立对安全监管人员的人文关怀制度和工作激励机制,对优秀安全监管干部予以重用,对安全监管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补贴;完善全市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必需的装备和执法服装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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