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对“大吨小标”车辆不予年审。
3、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
4、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不能超过下列标准:
(1)二轴车辆,车货总重20吨;
(2)三轴车辆,车货总重30吨(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3)四轴车辆,车货总重40吨;
(4)五轴车辆,车货总重50吨;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重55吨;
(6)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要符合行驶证核定装载质量。
5、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凡车货总重超过上述标准的,一律预予卸载处罚。对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气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对上述情况都要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6、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和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长效机制,充分调动村委会和沿线群众的积极性,加强对搭接国省公路的农村公路路段和其他重点路段的监督管理,加大流动检查力度,有效防止超限超载车辆绕道行驶农村公路。要在农村公路路段上设置限载标志,公布治超举报电话,对举报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治理措施
(一)站点设置及人员配备。以高速公路重要出入口、交通稽查站为依托设立固定检查点。选择辖区内的主要路段设置超载车辆卸货转运点,配备称重设备,卸货转运点要选择不易发生交通堵塞,路面开阔、有大型车辆掉头、有卸货场地、通行条件好的路段。治超检测站场地面积要根据路段超限超载车辆的数量和治超工作需要确定,检测站要使用便携式称重仪检测汽车重量。人员数量要满足24小时值班轮岗的工作需要,人员主要由公安交通部门和相关部门调剂。
(二)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成员单位要立即成立由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精心制定和细化自身的工作方案,提高勤务组织水平,将专项整治措施和日常勤务工作相结合,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把治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责任制,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切实做到责任到部门,压力到个人,强化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证治理工作的力度,并将情况量化,纳入单位的年度考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