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门:做好有机肥的使用推广工作,加强对有机肥厂生产的技术指导。同时,对十六个重点乡镇申报年度农村沼气项目,给予优先安排。
水利部门: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监管。对造成水资源污染的养殖场,依法予以处罚,并配合有关部门拆除相关设施;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养殖场要依法责成恢复植被。
城乡规划建设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拆除不符合规划布局的养殖场。
国土资源部门:凡未能按时搬迁、关闭或逾期未能治理达标的养殖场(户),对其未经审批占用土地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配合有关部门拆除相关设施。
林业部门:凡未能按时搬迁、关闭或逾期未能治理达标的养殖场(户),对其未经审批使用林地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配合有关部门拆除相关设施。
电力部门:积极配合县(市、区)和乡镇联合执法队做好禁养区内养殖场拆迁工作,对到期未搬迁的养殖场停止电力供应
工商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标准化建设环保要求的养殖场不予颁发工商执照;对禁养区内到期不搬迁的养殖场,不予通过年检,责令其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3、强化乡镇责任。
十六个重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为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重点乡镇要在摸清情况、建立养殖场(户)的基础上,层层分解任务,层层签订责任书,将任务落实到村、到点,责任落实到人,并与工作绩效、年终考评挂钩,确保按时完成搬迁、关闭、整治任务。养殖场(户)要与乡镇、村签订限期治理协议书,对逾期未进行清理的,由县(市、区)和乡镇统一清理。对不愿签订协议书的养殖场(户),凡经审批的养殖场,由审批单位责令其限期关闭或整治,愈期未关闭和治理的,依法予以关闭,拆除相关设施;未经批准的养殖场,由所在乡镇责令其限期关闭,依法予以关闭,拆除相关设施。
4、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
对十六个重点乡镇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凡被“一票否决”的乡镇,取消其当年各类综合性评先评优资格,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1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并在全市通报批评。对未能按时搬迁、关闭或逾期未能治理达标的养殖场(户),取消或暂停其享受的各种奖励、扶持政策待遇。对在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执行三年追踪否决期限。
(三)增加投入,加大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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