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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生猪标准化建设十六个重点乡镇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1、按县(市、区)、乡镇制订的“三区”规划要求,禁养区内所有生猪养殖场(户)必须于2009年9月底前全部搬迁或关闭,实现生猪零养殖。其中2009年4月底前完成存栏50头以下场(户)的关闭;2009年7月底前完成存栏50-250头场(户)的搬迁或关闭;2009年9月底前完成250-500头以上场(户)的搬迁或关闭。

  2、禁建区、适度养殖区内,新罗区年存栏生猪500头以上,永定县、武平县、长汀县年存栏生猪250头以上,上杭县、连城县、漳平市年存栏生猪15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都必须在2010年之前实施生猪标准化改造,要求存栏生猪250头以上的规模场都应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并通过“三同时”验收,养殖污水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其余的规模养殖场要求在2012年之前全部按生猪标准化建设要求改造提升,养殖污水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考核

  重点乡镇养殖业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县(市、区)政府负总责、乡镇抓落实的责任制,列入县(市、区)和乡镇党政目标管理考核。要求县(市、区)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辖区内重点乡镇开展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二)落实责任,强化综合整治

  1、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县(市、区)和乡镇都要成立综合治理执法队伍,县(市、区)由环保部门牵头,乡镇由党政主要领导牵头,公安、国土、林业、环保、电力、水利、农业、畜牧兽医、工商、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负责辖区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实施工作。

  2、落实部门责任。

  畜牧部门:积极配合县(市、区)和乡镇做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广泛宣传养殖业污染治理政策、法规,大力推广养殖业污染治理技术;对所有养殖场重新建档,摸清各场猪舍面积、沼气池体积、生化塘面积、化尸池体积、吸纳地面积(包括种植品种)、浇灌污液的管道、设备,干湿分离等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规模养殖场实施污染治理的各项技术措施;积极配合联合执法队做好禁养区养殖场拆迁工作;督促村级防疫员指导养殖户落实治污措施。

  环保部门:对养殖场污染综合整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养殖场标准化环保设施配备情况进行监管和组织验收;对未按国家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养猪场业主责成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开征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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