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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通告〔2009〕1号)


  为加强九龙江流域(龙岩段)污染治理,保障饮用水安全,优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九龙江流域(龙岩段)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九龙江流域(龙岩段)是指龙岩市新罗区、漳平市境内九龙江北溪干流及各支流流域。

  二、全力开展生猪养殖业污染整治。关闭违规建设、不符合布局要求、不具备治理条件的生猪养殖场。在2009年3月5日前,对位于九龙江流域“禁养区”、“禁建区”范围和九龙江北溪干流沿河两岸1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生猪养殖场依法予以关闭或拆除;在2009年5月5日前,对九龙江北溪各支流沿河两岸1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生猪养殖场依法予以关闭或拆除;在2009年8月5日前,对没有依法取得审批手续的、已审批但无条件治理的或经限期治理仍无法达标排放的生猪养殖场依法予以关闭或拆除。对未列入关闭对象的生猪养殖场,在2009年10月底前一律要求采取立体种养模式或采用零排放养殖技术,逾期未按要求完成并达标排放的,一律关闭。禁止在九龙江流域范围内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供电、供水、土地、金融、农业、畜牧兽医等部门要积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配合做好关闭工作。

  三、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对流域内所有排放氨氮的工业企业,应急期间内停产停排。对没有污染治理设施或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在2009年2月15日前一律停产、关闭。严格控制流域内新建、扩建排放氨氮、总磷等污染物工业项目。坚决取缔“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无证矿山及选矿企业。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有证矿山及选矿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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