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2008年度第1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公告〔2009〕5号)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条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08]598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2.1753公顷。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龙岩市2008年度第1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号地块(东肖洋潭、曲潭村)
东:道路 南:道路
西:菜地 北:水田
2号地块(东肖黄邦、溪连村)
东:河 南:道路
西:道路 北:道路
三、被征土地单位及面积
详见附表一。
四、征地补偿标准
按龙岩市人民政府(龙政综[2005]311号)规定标准补偿。详见附表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6条规定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
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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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月 日
| 各村部
| 月 日-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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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根据《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闽土[1999]126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