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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2008年度第1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2008年度第1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公告〔2009〕5号)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08]598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2.1753公顷。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龙岩市2008年度第1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号地块(东肖洋潭、曲潭村)

  东:道路      南:道路

  西:菜地      北:水田

  2号地块(东肖黄邦、溪连村)

  东:河        南:道路

  西:道路        北:道路

  三、被征土地单位及面积

  详见附表一。

  四、征地补偿标准

  按龙岩市人民政府(龙政综[2005]311号)规定标准补偿。详见附表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

  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月 日-  月  日

各村部

 月 日-  月 日



  七、根据《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闽土[1999]126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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