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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通告〔2009〕2号)


  为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人员密集场所的业主和经营使用单位必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严禁违法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

  二、人员密集场所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日常管理维护,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必须符合规定,严禁占用和堵塞疏散通道,严禁锁闭和遮挡安全出口。除住宿类经营场所外,其余经营场所内不得违法设置员工宿舍,不得违法留宿从业或消费人员。

  五、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等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挪用、遮挡、损坏、拆除或埋压圈占。

  六、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气设备安装、电气线路敷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严禁违规使用明火照明和进行电焊、气焊操作。

  七、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严禁在建筑内燃放烟花。

  八、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超员使用。

  九、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制定灭火疏散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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