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内容。1、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是否建立;有无签订安全责任书;各种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并上墙。2、监督管理机制是否完善,有无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安全监管人员,检查记录是否齐全。3、食物中毒的应急处理和报告制度是否完善。4、学校食堂是否有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有无健康证、培训合格证。5、库房管理、加工管理、餐具清洗消毒、餐厅(大棚)卫生是否达到要求。6、是否建立食品购买台帐和索证、索票及饭菜留样制度,并落实到位。7、学校食堂、餐厅及学校周边整体环境卫生情况。8、对学校周边临时流动食品摊点巡查及清理情况。9、非寄宿制学校小卖部取缔及寄宿式学校对校内小卖部管理情况。
四、督查方法
各县(市、区)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教体局牵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五单位联合制订督查方案,指定专人负责,并抽调懂业务、责任心强的专业人员组成联合督导检查组,对本辖区内的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按要求逐校进行专项检查。局直各学校由市级联合督查组进行全面检查。
五、时间安排
7月10日至8月31日为学校学习、宣传,开展自查整改阶段,在此期间,各校要依照《周口市学校饮食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本单位食堂的软件、硬件进行完善;9月1日至9月30日为各县(市、区)督导检查组专项检查阶段;10月15日之前各县(市、区)将检查结果上报市教育局。传真电话:8319196;电子信箱:TWK2002@126.COM。市联合督查组将于10月中旬对全市各县(市、区)的各级各类学校进行督查。
六、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次自查和督查的重要意义,强化领导,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2、进一步明确学校校长为本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并严格执行《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对非寄宿制学校存在小卖部的,一经发现,取消本校和本县的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者追究校长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要做到边检查边整改,使自查和督查的过程成为推动、改进我市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工作的过程。
4、在检查中既要充分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又要正视存在的问题,找出差距,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我市的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水平明显提高。